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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生活共同体的“家”的观念

资料整理:广州英语培训发布时间:2012-05-14305

日本对生活共同体的“家”的观念

日本对生活共同体的“家”的观念

日本对集团的认识方式,乃是报深蒂固地存在于日本社会中的东西,这可以从渗透到日本社会每个角落的“家(ie)"的概念中找到源泉。在中根千枝看来,构成日本“家”的最基本因素,与其说是继承家产的长男夫妇与老人一起居住这种形式,或是存在着强大的家长权力这样一种权力结构,不如说在于“家’乃是生活共同体,是由家庭成员《也可以包含家庭成员之外的人)所构成的明确的社会集团单位这一点。

换言之,家是设定了共同生活或经营体这样一个范围划界而形成的社会集团之一产在日木的“家’这个集团里.比起有着血缘联系但却出嫁的女儿或姐妹,倒是从外面嫁人的妻子、媳妇具有了更大的重要性。而原本无亲无故的人,一旦被收为养子,作为“家里的人’也比分了家另立门户的兄弟更为重要。

即是说,较之有着相同的血缘这样一种资格的共有性,更看重的是在“家’这个场所里的共同生活。体现在日本家庭结构中的这种因场所形成的集团构成原理.在理论上其备了将资格不同的成员包含其中的可能性,而且也确实在现实中通过女婿养子制度,把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作为继承人招人了家中。

美籍华裔心理人类学家许烺光在《比较文明社会论》一书中.在比较美国、旧中国、印度和日本的文明时,尤其关注这几个国家的家庭结构和连带原理。在他看来,日本的家庭连带原理乃是契约原理。所谓的契约原理,就是血缘原理和契约原理的混合体。在这一点上.与坚持血缘原理的中国和坚持契约原理的美国相比,日本的缘约原理显得更加复杂。

缘约原理既重视血缘原理,同时也纳人了契约原理。即为了家族的永续和发展,即便是有着血缘的亲生儿子,如果没有出息也可以废嫡或是断绝关系,而将有才能的外人招为养子.让其继承家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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